监理注册资格变化对企业及行业的影响预测
近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建市监函〔2014〕151号)(以下简称为151号文)的通知。通知主要针对现在建筑市场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提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151号文虽然只是针对个人执业资格的认定作出了新的探索性规定,但是凯发官网首页-凯发官网入口首页认为对于监理行业个人执业资格的变化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河南建基认为结果有利有弊。
从有利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实施可以促使更多的技术人才转行或兼职监理行业,从而壮大行业队伍,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从人才引进、思想融入和思维模式创新方面,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多途径认定,将对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从中立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实施直接会使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资质,而部分设计、勘察、施工企业可以利用151号文拥有大批监理工程师并申请或者并购企业监理资质,这样通过其原有行业的资源迅速在监理市场站稳脚跟。设计、勘察类企业拥有监理资质是有利于监理模式从施工监理向全过程监理、监理型项目管理转型,施工类企业拥有监理资质有利于监理行业的思维角度多元化。但是,过多的企业拥有监理资质会加剧监理市场“僧多粥少”的现象,尤其在监理取费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的情况下,低价竞价及无序竞争的可能也将加大。
从不利的情况来看,151号文的出台使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认定与其他行业混同,这也从侧面否定了监理行业的独立性特点,这对行业的定位以及长久发展是不利的。尤其监理行业正处转型和定位的探讨期,笔者认为151号文的实施是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外部评价和行业内部信心的。
151号文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发布实施。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其促进监理行业发展、拓宽监理行业人才引进渠道的目标是明确的,也是监理行业各位同仁所期冀的,出发点很好。但笔者认为,151号文需要与监理行业定位、项目管理发展等多方面议题共同研究,寻找更恰当的时机并在行业注册资格互认的前提下发布。笔者还认为,在目前监理政府指导价刚刚取消、强制监理要否取消众说纷纭的形势下,出台这样的资格变化举措,应慎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