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住建局等6部门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1
建设单位对质量和安全负首要责任,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02
建设单位承担5项风险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03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应依法注册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的在聘人员;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
04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05
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时履行变更及签证手续,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公资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国资委 市公资交易中心
2023年2月8日
